吸塑包装制品检验规范标准
热成型制品是采用高抗冲级聚苯乙烯(hips)片材、通用级聚苯乙烯(gpps) 片材、双向拉伸聚苯乙烯(bops)片材、流延聚苯乙 烯(cps)片材、流延聚丙烯(cpp)片材、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(pet)片材等,经气压热成型加工后呈各种形状盒子、盖子、托 盘等包装用的塑料制品。本标准适用于营养品吸塑包装、医药品吸塑包装、速冻品吸塑包装、食品吸塑包装、海鲜、蔬菜、电子吸塑包装、生活日用用品吸塑包装等使用领域中作为塑包装用的吸塑包装盒子、吸塑包装盖子、吸塑包装托盘等热成型制品。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13114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》、gb13113-19 05
1.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热成型制品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的要求。
2. 引用标准 2.1 gb13114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》 2.2 gb13113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 2.3 gb/t5009.60-2003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》 2.4 gb9689-2003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 2.5 gb2828-1987《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》。
3. 产品分类 3.1根据产品用的材料可分为hips 热成型制品(高抗冲级聚苯乙烯)、gpps热成型制品(通用级聚苯乙烯)、 bops热成型制品(双向拉伸聚苯乙烯)、cps热成型制品(流延聚苯乙烯)、cpp热成型制品(流延聚丙烯)、pet热成型制品(聚对苯 二甲酸乙二醇酯)。 3.2规格:按热成型制品外形尺寸确定。3.3特殊规格,由供需双方商定。
4. 技术要求 4.1外观要求 4.1.1产品成型完整、饱满,轮廓分明 ,表面平整。不允许有变形、隔筋、翘曲。无非设计要求的泡点及凹点,四边厚薄均匀,无目视可见的变形及成型不良等现象。 4.1.2产品外形切口完整,基本无缺口、无毛刺等现象。 4.1.3产品表面应清洁,无灰尘、油斑、粉末、色点、污渍、杂物等附着。 4.2规格与尺寸产品外形尺寸偏差应在设计尺寸的±1.0 mm以内。内形尺寸为内装物放置科适宜。 4.3重量偏差产品重量偏差不超过核定重量的±5%。 4.4卫生性能本产品卫生性能根据gb/t5009.60-2003《食品包装用聚乙烯、聚苯乙烯、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》标准应符合gb9689-88《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制品卫生标准》 、gb13113-1994《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》的规定。
5. 试验方法 5.1外观检验。在自然光线下目测。 5.2规格尺寸检验。外形尺寸用精确度为0.02mm的游标卡尺测定,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。 5.3重量标准检验。用感应量为0.1g的电子天平秤测量。
6. 检验规则 6.1检验规则按gb2828-1987《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》进行。收货公司有权对产品进行检验,检验时以一次定货量为一个批次,同一批次内应无质量差异、悬殊的产品混入。 6.2每一批次抽样箱数不低于总箱数的2%。 6.3每箱数不低于抽样数的10%。 6.4检验项目按本标准:3.1、3.2、4.1、4.2、4.3、4.4规定进行。 6.5检验结果如有一次不符合规定指标时,应重新取双倍样品,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。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规定指标,则该批次产品可作不合格处理。
7.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 7.1标志本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明:生产厂商、产品名称、规格数量、生产日期、检验工号以及运输贮存中注意的事项。 7.2包装本产品的包装方式:一次性塑料内衬袋、外用纸箱(符合标准承重的纸箱)、定数定量、按名称规格等进行包装。 7.3运输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按标准堆码、轻装轻缷,防止挤压重压、机械碰撞、雨淋、摔跌及阳光的直等。 7.4贮存本产品在贮存时,应存放于相对阴凉、通风、干燥的室内仓库中,温度在40度以下。距离热源不少于2m,不能与有毒的物品共同存放。在正常贮存条件下,自生产日期起保存期为三十六月(三年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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